火博体育

生产经营项目出租给其他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
来源: 火博体育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6-20 15:58 浏览次数:加载中...... 字体:[ ]

一、案例

2025年04月,火博体育-火博体育官网 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械制造公司开展“厂中厂”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不实际生产,主要业务是厂房出租,该企业目前共有承租单位8家,包含快递物流5家、机械加工1家、纸箱包装2家,该企业与承租单位均签订了《出租厂房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但对承租方的统一协调管理责任不落实,无定期安全检查记录,也无对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整改闭环记录。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

二、法律法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案件评析

“厂中厂”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的“重灾区”,也是中小企业现场管理整治提升中的重点和难点。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双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租企业对厂房绝不能“一租了之”,必须专人落实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

分享到
生产经营项目出租给其他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_案例普法栏—以案释法_火博体育 人民政府

火博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