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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对某金属结构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工史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正在进行焊接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