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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24年2月11日,甘南州卓尼县木耳镇麻地湾村牛路自然村13号村民殷某某与其家人及亲戚6人,在山中进行祭拜活动,完成祭拜后下山离去,因山顶风速较大,遂将殷某某投放到煨桑炉内的柏香树枝火星刮出炉口,飘落至距煨桑炉约10米处点燃可燃物引发火情,造成过火面积1.822亩,烧毁刺柏幼树334株的重大损失。
以上行为在森林禁火期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殷某某因上述违法行为被罚款3000元人民币,并被责令在大山深处补种刺柏苗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来源:网络综合)